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1條,被告人認罪時,法庭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圍繞量刑等爭議問題進行辯論。在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不認罪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再辯論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