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六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之壹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