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壹)在緊急情況下,為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采取緊急醫療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患者病情異常或患者體質特殊,在醫療活動中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出現不能預見或者不可預見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者延誤診治,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