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九條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壹)脅迫、欺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的;(二)非法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據此,接受教育不僅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侵犯。對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或輟學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