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壹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條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