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並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自始無效的民事行為。其類型主要包括:(1)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三)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4)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而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