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商業道德,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第五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法辦理備案手續,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需要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六條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和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和措施。直播營銷平臺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直播內容管理專業人員,具備維護互聯網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