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圖網查詢,死者家屬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則以該證據所證明的時間為準。補辦死亡證明,應攜帶患者銷戶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復印件或患者直系親屬書寫的補辦申請、補辦人身份證原件、補辦人與患者為直系親屬的證明,到醫務科查詢病歷信息。醫務部門出具證明後,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戶籍檔案管理中心到相關部門補辦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