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法的法律制度是以法官的判決為基礎的,即以法院以前的判決作為解釋法律的依據,而不是以正式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文件為基礎。
2.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是靈活的。隨著時代的變遷,它可以通過法官的判決和裁定來適應新的社會現實和發展。
3.司法判決非常依賴於以前的案例先例和慣例,這被稱為“判例法原則”或“判例法原則”,即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會考慮以前類似的案例先例和慣例,以幫助自己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