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特征主要包括:本質性、非因果性、字面性和獨立性。
票據的行為人是指票據上的所有簽名人,即票據的債務人。所有票據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簽署的票據負責。但由於各行為人的地位不同,票據責任的主次順序也不同。壹般來說,就遠期匯票而言,在付款人承兌之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其他行為人是從債務人。壹旦受票人承兌匯票,承兌人就成為主債務人,其他行為人(包括出票人)是從債務人。因此,只有在承兌人拒絕清償或者無力清償票據債務時,從債務人才承擔清償票據債務的責任。就本票而言,出票人自始至終都是主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