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包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根據前述法律,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二條* *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