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公司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