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養犬條例》第二十四條下列區域,除為犬只提供服務或者設立專門的犬只服務區外,禁止犬只進入:
1,黨政機關,醫院,學校,幼兒園。
2.少年宮等兒童活動場所。
3.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劇院和體育場。
4.餐館、旅館和食品店。
5.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除小型出租車以外的候車室和候車室。
6.風景名勝區、歷史園林、名勝古跡、紀念公園、動物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