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障醫療救援設備、治療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急救物資的生產和供應;鐵路、交通、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及時交付。
第三十三條根據應急處理的需要,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動人員;儲備物資、車輛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疏散或者隔離人群,並可以依法封鎖傳染病疫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