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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鐵路職工在安全生產中必須履行哪些職責。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當場糾正或者要求限期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

(五)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將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查封或者扣押被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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