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義務兵與誌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以保證軍人的補充和儲備,但不屬於義務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