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所謂“合同行為”,是指基於雙方“相反”意思表示的約定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裏的“對立”是指雙方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如買賣中,買方的目的是取得貨物,賣方的目的是取得價款)。雙方的法律行為大多是合同行為;
二是“合同行為”,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為表達“平行”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並行”,就是各方追求的利益或目的是壹致的。比如合夥合同中,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合夥經營獲取利益。
我國民法沒有采用“合同”的概念,而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法律行為統稱為“合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