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對做好事的獎勵代表了社會對做好事的壹種評價,在法律上表現為其享有的榮譽權,屬於人身權的範疇。在民法上,人身權只能由特定的人獨立享有,不能共享或轉讓,這就決定了做好工作所獲得的獎金屬於個人,不能與他人共享,屬於個人財產。
在現行法律未明確的情況下,暫按彈性獎金確定,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