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項A: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2)選項B:用工單位不得向其他用工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3)選項C: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4)選項D: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派遣工數量,使用的派遣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