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推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開的通知1。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安排辦公廳或者承擔組織工作的具體部門主管領導作為責任人,整體推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開工作,相關處室負責人作為聯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各省級政府要安排分管副秘書長擔任負責人,統籌推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開工作,相關部門負責人為聯絡員,承擔具體實施工作。其他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指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的責任人和聯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