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二條罰沒財物的移交、保管、處置、收入繳納和預算管理,適用本辦法。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罰沒財物,是指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存款、個人財產等。由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的沒收、追繳決定,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定、判決,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