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 *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計部門批準的洪水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對管轄範圍內的洪水災害進行核實、統計,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報告。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或者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