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第三條產生汙染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還必須符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第五條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控制與項目有關的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目的為了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應采用能耗、物耗低、汙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
第五條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采取措施控制與項目相關的原有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