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幹規定》第六條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表)或者執行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知的,經審查認定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15日內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