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天數最高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視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而定: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以上。(2)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不滿5年的為6個月以上不滿10年,工作不滿9個月不滿15年的為12個月,工作不滿5年的為18個月不滿10年的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