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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的適用原則

稅法的適用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稅法效力高於行政立法,稅收行政法規效力高於稅收行政法規,效力高的稅法高於效力低的稅法。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後,人們以前的行為不適用新法,只遵循舊法。

3.新法優於舊法原則:當新法和舊法對同壹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優於舊法。4.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當兩部法律對同壹事項有壹般規定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於壹般規定。

5.實體沿襲舊,程序沿襲新的原則:實體法無溯及力,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有壹定的溯及力。

6.程序優於實體的原則:當發生稅收糾紛時,程序法優於實體法,以確保國家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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