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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歸檔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寫病歷時間要求:1。首次病程記錄應在患者入院後8小時內完成。2.每日病程記錄:對於危重患者,應根據病情變化隨時書寫病程記錄,每天至少1次,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對於重癥患者,至少每2天記錄壹次病程。對於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每3天記錄壹次病程。3.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生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急診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生在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門診(急)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將檢查結果分類或者錄入門診(急)病歷,並在每次醫療活動結束後的第壹個工作日內將門診(急)病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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