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規範我國醫療機構病歷書寫行為,提高病歷質量,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2002年,我部發布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規範》實施7年多來,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醫療機構的病歷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我部在總結各地規範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醫療機構管理和醫療質量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對規範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我部醫政司反映。
20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