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頭形式是行為人用口頭語言表達意誌的形式;
2.書面形式是行為人用文字表達自己意誌的形式。這種形式有理有據,客觀表象明顯,易於驗證,對穩定經濟關系、預防糾紛、解決糾紛有積極作用。
凡是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口頭進行。口頭形式簡單、直接、快捷,但由於沒有文字依據,缺乏客觀記錄,不便於調查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