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權力主體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法律法規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完善法律法規,從狹義上講,就是立法權的體現。有法規制定權的部門包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國務院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設區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所以,從狹義上講,法律法規的完善不是司法機關能夠完成的。但廣義的完善包括司法解釋,是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完善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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