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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監督制約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監管體制不適應監管的內在規律;第二,權力集中度過高,被監督人受制於監督人,導致對低級別工作人員的監督,真正的權力濫用得不到監督,使得實際監督具有壹定的局限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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