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結論永久有效,除非被其他鑒定結論推翻。有辦法推翻不真實的司法鑒定證據。
可以重新評估的情況有:
1,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的資格;
2.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這是違反程序的;
4.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認定的。
法律客觀性:
司法鑒定程序的壹般規則
第三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的法官稱為主審法官和法官。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審理民事訴訟,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法官,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