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所需證據有意見陳述;病歷或病歷摘要、手術單及各種檢查診斷報告的原件或復印件;屍體經過檢驗的,應當提供屍檢報告;證人證言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