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三條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的精神,結合司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應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