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工傷賠償後用人單位有追索權嗎?

工傷賠償後用人單位有追索權嗎?

工傷賠償後,用人單位壹般沒有追索權。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拒不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可以在支付後向其追償;或者第三人造成職工工傷的,社保機構依法先行賠付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沒有規定該股的追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 上一篇:《格式條款法》有哪些規定?
  • 下一篇:公司名稱已經更改。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變更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