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解釋效力的規定:司法解釋是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有效解釋,對案件及其當事人具有客觀實際約束力。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以及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作出的解釋,特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規定
第五條
司法解釋項目,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業務庭、室根據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經研究室協調後,分別報分管副院長審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為有必要作出司法解釋的,應當由相關審判庭和處室直接立項。司法解釋通過後,送研究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