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既不解決法律意誌的沖突,也不解決法律適用的沖突。法官解釋法律應當排除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問題,在實踐層面建立從法官解釋法律到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的機制,避免三者的混淆,促進法治和法律適用的統壹。
綜上所述,司法解釋的出臺應滿足三個要素。不能把符合司法解釋要求的適用沖突留給法官的解釋去改進或創新。司法解釋不能侵蝕立法權,法官的解釋也不能侵蝕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