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國家司法協助案件程序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
救助申請人獲得救助後,案件尚未了結的,應當繼續執行;後續發放且救助申請人生活困難已得到較大緩解或消除的,應當從中扣除已發放的救助資金,退回救助基金賬戶滾動使用。接受救助後,救助申請人同意結案的,未執行款作為專項債權集中登記,另行執行。到位的資金要退回援助賬戶滾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