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障學生的課外活動,組織文化娛樂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