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資源法》第三條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條國家鼓勵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適宜養殖的水域、灘塗,發展養殖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