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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是哪個單位出具的?

法律分析:1。公民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出示死亡醫學證明。2.公民正常死亡的,應當出示居(村)委會或者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3.非正常死亡或者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出具公安部門-法-科出具的死亡證明。4.已火化的,由殯葬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確定死亡原因的,有條件的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有條件的應邀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人家屬拒絕屍檢,或者拖延屍檢超過48小時,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負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冷凍屍體的條件可以延長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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