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法律效力為:1。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壹旦生效,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者隨意限制、變更、擴大受要約人。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民法上又稱為承諾資格,即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根據自己的承諾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