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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中心死刑犯的待遇

法律分析:死刑犯被判死刑後,需要24×7小時佩戴腳鏈,其他待遇與普通犯人無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條監獄應當貫徹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第四條監獄應當依法監管罪犯,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第五條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監獄執行刑罰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第八條國家保障罪犯改造監獄的必要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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