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當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