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經雙方協商並經法院批準後不少於30天,但經雙方同意可以少於30天。上述舉證期限屆滿後,法院根據具體事實酌情要求舉證或者反駁證據的期限不受30日的限制。法院可以指定簡易程序不超過30天,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天。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審理中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裁判文書應當說明不予采納證據的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上一篇:城市居民可以和農村居民共同建房嗎(親威)?下一篇:專利侵權法院起訴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