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國歌的演唱、播放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的方式演奏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