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載明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用途和補償標準;
安置辦法和社會保障情況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村民小組內公示至少30日,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