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法》及相關規定,擁有立法權的主體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法律;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制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