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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邀請法

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準備行為;

2.要約邀請可以使對方發出要約,但不成立要約。即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

3.要約邀請的其他法律含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473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募集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發送的價目表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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