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其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提供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土地管理部門將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還可以請求違約賠償。